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责任编辑/选稿人:hrh】
关键字:污染防治,所得税
导言: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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