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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笔者去年到马来西亚一个化工园区(GEBENG)考察。众所周知,化工行业是风险比较高的行业,为控制和减少风险,在一个集中化工生产的园区内,除了各自承担安全责任外,把他们组织起来,互助互帮,也是一个重要补充。在GEBENG就有这样一个组织,它的名字叫杰坂(GEBENG)紧急事件互助会。它有理念、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培训测试、通讯和义务、补偿、保险。很规范,且有可操作性,现把有关内容介绍给大家,供参考。
1.0 政策
杰坂(GEBENG)紧急事件互助会的主要目的是在增进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中发挥实质作用,并在杰坂和关丹码头区对重大紧急事件的灾害控制,提供有效的第三方支持。
这种相互协作将增强政府部门的作用,提高消防和灾害控制能力,提高公众的安全及团队工作和协作标准,进而使每个成员公司取得事业成功。
GEMA在相互协作方面将遵循:
- 保护员工和公众免受伤害、有损健康;
- 预防财产的损失或破坏;
- 环境保护。
互助会成员将响应另一个成员单位的要求,当它用其自己的资源不能控制紧急事故时,提供帮助。
2.0 目标
杰坂互助会是在相邻企业和政府应急服务机构之间成立的一种自愿组织,其主要目标是:
a) 为了促进成员公司和政府部门间的相互紧急援助和建立真诚关系。
b) 当某一成员发生应急事件时提供人力和后勤支持。
c) 在处理应急事件中有效地协调利用调拨的资源。
d) 在不同成员的区域内开展成员公司和应急服务机构(针对各种方案确定)间的联合训练。与当地市民灾害委员会建立热线。
以下还将详细描述在成员操作区域内发生紧急事件时互助会将做出的响应。
3.0 定义
为了便于描述,作出下述定义:
a. 互助会
互助会是由本区公司成员和政府部门组建起来的。
b. 公司成员
在杰坂和关丹码头区承诺该互助协议的公司和非政府组织。
c. 当地市民灾害委员会
市民灾害委员会由各政府部门代表组成,并受当地行政官领导,这些部门是:
- 地方政府
- 国家安全部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
- 消防与急救站
- 地区总医院
- 军队
- 社会保障部
- 地区民防
- 信息部门
- 公共工作部门
- 马来西亚通讯
- 国家电力公司
- 排水和水利部
- 市议会等
d. 紧急事件负责人
掌管设施并当其所在区域内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协调所有活动的人。
当紧急事件包括了公共区域时,紧急事件负责人应该由消防和急救部官员担任。
e. 现场指挥
事故中现场负责消防的人,他应了解该设施并在政府应急服务机构到达之前担任 控制事故所有活动的指挥。
应列出各厂事故现场指挥,以便联系。
f. 提供者
向遭灾的公司或组织提供救援的成员公司或组织。
g. 请求者
遭灾并请求帮助的公司或组织。
h. 紧急事件
任何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如: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威胁的火灾、爆炸、毒性 物释放等。
一类事故:利用装置界区内自身资源可以处理的突发事故。
二类事故:利用装置界区内力量和区外互助会成员帮助可以处理的事故。
三类事故:在二类事故逐渐变得不可控制,导致或进一步导致许多人员牺牲和 大量财产或环境破坏,并且已经超过互助会可以控制的规模和能力 。将采取撤离和执行当地市民灾害委员会行动计划。
i. 帮助
在事故期间为阻止事态扩大而为成员做出的努力,以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对财 产和环境造成破坏。
为了避免事故发展,对互助会成员提供事故中支持,包括应急响应队伍,急救人 员、药、安全措施等。
5.0 责任
a) 互助会的每一个成员单位、公司、政府部门和私人组织,应有其自己内部规定 ,他们应该清楚地告诉各自的事故应急组织且对界区内特殊的事故状态作出响 应。
b) 每个成员公司,当另一个成员在其界区内遭受事故,并不能以他们自身力量来 战胜事故时,若具备能力,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在事故现场提供帮助。
c) 每个成员公司,在杰坂社区和关丹港地区发生事故时,若具备能力,也应在自 愿的基础上提供帮助。
d) 每个成员公司应参加事故响应演习和允许成员单位和政府机构参观以熟悉有关 情况。
6.0 互助会委员会和会议
6.1 委员会构成
为了保证互助会委员会的有效性,它应该拥有所有有关组织的主要安全消防人员。互助会委员会包括下述部门:
隶属成员:参加互助会会议的各公司或政府部门的代表。
成员:由隶属成员推选的“X”个代表。
主席:由隶属成员推选。
副主席:由成员推选。
秘书:由副主席指定。
主席、副主席、秘书任期两年。副主席通常是成员公司的主要领导,秘书通常来自 副主席所在的单位。
6.2 互助会委员会的推选
推选是在当值主席主持下进行。
a. 所有的隶属成员都有资格被提名并可以提名自己为成员。
b. 在接受提名前,当值主席应确认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同意对他们进行提名。
c. 如果每个空缺仅有一个候选人,则这个人自动当选无需选举。
d. 副主席的位置将由当选的成员进行提名和选举。
6.3 会议和议程
互助会委员会会议在每季的第一周召开,秘书将在一周前通知到每个成员且提供议程。
在会上有重要意见要发表的互助会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会前与秘书接触,以增加议题。
半数成员以上参加作为法定人数。
6.4 会议的目的
互助会委员会会议主要目的是:
a) 对互助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审查和提供宏观的引导。
b) 评估当地互助会成员的紧急事故状况。
c) 制订计划,保持成员对互助会活动的积极性和兴趣。
d) 针对不同情况做好演习计划,确保训练有实效。
7.0 响应程序
7.1 互助会成员单位内事故
a) 区内每个公司的事故响应队伍应该首先出动,并按其现有的内部应急程序来对付和控制紧急事故。
b) 如果事故失控,紧急事件负责人或者他的代表可以请互助会成员来进行第三方协 助。只有被授权人或其代表可以发出协助的要求。
c) 请求者应清楚地表述:
- 公司和请求者名称;
- 事故确切位置;
- 事故类型;
- 危险类型,尽可能提供事故波及人员情况;
- 要求帮助内容。
d) 请求者应在现场入口接应响应者,并将其引导到集结地或事故现场。
e) 请求者应向响应者简要说明事故状况,响应者应向紧急事件负责人报告装备和人 力情况。
f) 事故中消耗的化学品和药品的费用由接受帮助的事故单位负担,而人力服务和设 备使用费则不可以收费。
g) 请求者应作出必要的准备和安排,保证响应者顺利执行事故救险操作,例如无障 碍地到达事故地点,引导到集合区,提供常规通讯工具等。
7.2 在公共区内事故
a) FRD(马来西亚火灾和营救部)应自动承担事故的处理,互助会成员应FRD的要求 应自愿对事故给予帮助和在事故地点向FRD的首席行政长官报告;
b) 互助会成员收到提供帮助的召唤应清楚了解:
- 请求者姓名;
- 位置
- 地点
- 事故类型
- 需要什么帮助。
c) 所提供的化学品、药品、人力和设备由给予帮助的各家公司负责,且是无偿的。
8.0 训练和演习
8.1 导言、介绍
这里汇集了用于克服紧急事件所需的信息与程序资源、信息、人力、设备以及消除事故的装备。但是,有效的信息必须用实际事故类型进行测试,这种测试可以通过周期性培训来完成。
互助会成员必须对以下各项作出一些理论假定和估计,以测试他们是否易于组建,是否有效:
- 成员公司内部的响应;
- 互助会的响应;
- 报告协助的程序;
- 互助会成员响应的协调
- 互助会成员间的通讯;
- 控制已被察觉事故的活动。
8.2 培训的目的
必须定期给事故应急计划的参与者提供简要说明和培训,让其了解:
- 事故应急计划的重要性,法定的要求和推荐的规范;
- 事故应急计划中,互助会参与和协调的重要性;
- 事故应急计划如何构成,应考虑的因素和每个因素的重要性;
- 在事故前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的本质和复杂性;
- 各种特定的情况应使用什么资源,资源在何处和是否可以使用
- 所有有关人员的角色和责任,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
每个成员组织必须对其员工进行定期培训以获得实际的经验和信心。定期训练将给每个组织测试其在实际情况下的有效性的机会,也可以检查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事故计划的适应性。
8.3 演习
演习每年在互助会成员同意的地方举行。它可以不同形式、不同现场中进行,它们可以发生在工厂、办公室、现场或者消防训练地等。
8.4 观察——批评和反馈
a) 观察员应该提供有关事故演习和影响的精确客观的反馈。批评不必是责任罗列和缺点暴露。
b) 对反馈中获得的学习要点应该进行回顾和尽可能立即纠正。其他能用来加强事故计划有效性和改进以后的演习。
8.5 接受询问
为了评定应急计划的有效性,每次演习后应该马上接受所有参与者的询问,观察员(互助会成员)的评论应记录下来以备今后讨论研究和改正。
8.6 最终报告
演戏的主办方应准备一份完整的演习报告,报告将在下次互助会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以强调以下几点:
a) 吸取的教训;
b) 演习的缺点;
c) 对改进以后演习的建议。
9.0 通讯设施
合适的事故通讯设施,包括电话和手提无线电/步话机,将被采用)。互助小组应以指定的频道用自己的手提无线电/步话机做出响应。
但是,事故请求者应该为互助小组提供诸如手提无线电/步话机之类的通讯设备,以便互助小组领导与请求者之间进行联系。活动的协调应该按设施紧急事件负责人或FRD(马来西亚火灾和营救部)首长的命令进行。
FRD管辖区域内,通讯应由FRD提供。
应对通讯行为准绳进行培训和测试,以确保应急通讯系统的有效性。
10.0责任、赔偿和保险
10.1 责任和赔偿
a) 由于提供者、提供者的职员、雇工或代理在防卫、保护、挽救或挽回请求者的利益的过程中的任何行动、疏忽、错误、过失或缺少应有的努力(除了总的疏忽以外)而导致请求者的任何损失(包括其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者在请求者的界区内提供协助过程中导致的任何其他问题,提供者对请求者均不负责任。请求者应与其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放弃向已被豁免或免除责任的其他各方的求偿权。
b) 请求者应保护提供者、提供者的职员、雇工或代理,使其不受伤害,对提供者在请求者界区内提供帮助的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均免于所有的索赔,除了是提供者总的疏忽以外。
c) 对由于提供者在向请求者提供协助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连带损失)、财产使用的损失或生产、收入、利润(真实的或预计的)损失或不管如何导致的合同问题,无论是请求者还是提供者,都不需要对另一方负责。
10.2 保险
提供者应向他们的保险公司透露互助会协议的范围,并建议将援助行为也列入保险范围内,特别是考虑到为了应对紧急事件,参与者的财产和人力应提供给请求者使用的可能性。
此咨询报告由顾荣良先生等提供,原文已缩写,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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